怀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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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凡君子之说也,非苟辨也;士之议也,非苟语也。必中理然后说,必当义然后议。故说义而王公大人益好理矣,士民黔首益行义矣。义理之道彰,则暴虐、奸诈、侵夺之术息也。暴虐、奸诈之与义理反也,其势不俱胜,不两立。
故兵入于敌之境,则民知所庇矣,黔首知不死矣。至于国邑之郊,不虐五谷,不掘坟墓,不伐树木,不烧积聚,不焚室屋,不取六畜。得民虏奉而题归之,以彰好恶;信与民期,以夺敌资。若此而犹有忧恨、冒疾、遂过、不听者,虽行武焉亦可矣。
先发声出号曰:“兵之来也,以救民之死。子之在上无道,据傲荒怠,贪戾虐众,恣睢自用也,辟远圣制,謷丑先王,排訾旧典,上不顺天,下不惠民,征敛无期,求索无厌,罪杀不辜,庆赏不当。若此者,天之所诛也,人之所雠也,不当为君。今兵之来也,将以诛不当为君者也,以除民之雠而顺天之道也。民有逆天之道、卫人之雠者,身死家戮不赦。有能以家听者,禄之以家;以里听者,禄之以里;以乡听者,禄之以乡;以邑听者,禄之以邑;以国听者,禄之以国。”
故克其国,不及其民,独诛所诛而已矣。举其秀士而封侯之,选其贤良而尊显之,求其孤寡而振恤之,见其长老而敬礼之。皆益其禄,加其级。论其罪人而救出之;分府库之金,散仓廪之粟,以镇抚其众,不私其财;问其丛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废者,而复兴之,曲加其祀礼。是以贤者荣其名,而长老说其礼,民怀其德。
今有人于此,能生一死人则天下必争事之矣。义兵之生死人亦多矣,人孰不说?故义兵至,则邻国之民归之若流水,诛国之民望之若父母,行地滋远,得民滋众,兵不接刃而民服若化。
白话文翻译
第五种说法:大凡君子的言说,并非随意诡辩;士人的议论,并非随便空谈。一定符合事理才言说,一定符合道义才议论。所以,言说道义能让王公大人更加崇尚事理,让士民百姓更加践行道义。道义事理的准则彰显,暴虐、奸诈、侵夺的手段就会止息。暴虐奸诈与道义事理是相反的,它们的态势无法同时获胜,也不能并存。
因此,正义之师进入敌国境内,百姓就知道有了庇护,民众就知道不会死亡了。军队到达敌国城邑的郊外,不损害五谷,不挖掘坟墓,不砍伐树木,不焚烧积蓄的财物,不烧毁房屋,不掠夺牲畜。俘获的百姓要妥善安置并释放回去,以此彰显好坏;与百姓信守约定,以此削弱敌人的资源。如果这样做了,仍有忧愤、抵触、坚持错误、不听从的人,即使动用武力也是可以的。
要先发出号令说:“军队到来,是为了拯救百姓于死亡。你们的君主在上无道,傲慢荒唐,贪婪暴虐,专横自用,背离圣人的制度,诋毁先王,排斥非议旧典,对上不顺天意,对下不爱护百姓,征收赋税没有期限,贪求索取永不满足,惩罚杀害无辜之人,奖赏赏赐不当。像这样的人,是上天要诛杀的,是人民的仇敌,不应当做君主。如今军队到来,就是要诛杀不应当做君主的人,为百姓除去仇敌,顺应天道。百姓中有违背天道、庇护人民仇敌的,身死家灭,绝不赦免。有能率领全家听从的,就封给他家爵禄;率领一里听从的,封给一里爵禄;率领一乡听从的,封给一乡爵禄;率领一邑听从的,封给一邑爵禄;率领一国听从的,封给他国爵禄。”
所以,攻克敌国后,不牵连百姓,只诛杀该诛杀的人而已。举荐敌国的优秀人才并封他们为诸侯,选拔贤良之人并使他们尊贵显达,抚慰孤儿寡妇,拜见长老并尊敬礼遇他们。都增加他们的俸禄,提升他们的等级。审查罪犯并赦免其中冤屈的人;分发府库中的金银,散发仓库里的粮食,来安抚民众,不私占财物;询问民众不愿废弃的丛社和大祠,重新恢复它们,多方增加祭祀的礼仪。因此,贤者以其名声为荣,长老为其礼仪高兴,百姓怀念其德行。
假如有这样一个人,能让一个死人复活,天下人必定争相侍奉他。正义之师让濒死的人得以生存的事例太多了,人们谁能不喜悦呢?所以,正义之师到来,邻国的百姓像流水一样归附,被诛伐之国的百姓像盼望父母一样盼望他们,军队行进越远,得到的民众越多,不必交锋百姓就像受教化一样顺服。
注释
苟辨:苟,随便;辨,通 “辩”,随意诡辩。
庇:庇护,此处指百姓得到保护。
民虏:战争中俘获的百姓,“虏” 本指俘虏,此处指被俘的平民。
题归之:题,标记、登记;归,释放。指登记后释放俘虏。
据傲:倨傲,傲慢无礼。
排訾(zǐ):排斥、诋毁。
丛社:古代乡村祭祀土地神的场所,“丛” 指树木聚集的地方。
曲加其祀礼:曲,委曲周到;加,增加。指详尽地增加祭祀礼仪。
延伸阅读
《吕氏春秋・怀宠》
本文节选自《吕氏春秋・怀宠》,该篇系统阐述了正义之师的行为准则,强调 “义兵不虐民、诛暴君”,可对照原文理解古代 “吊民伐罪” 的战争伦理。
《尚书・汤誓》
商汤伐桀时的誓词,提出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将攻伐正义性归于天命与民心,与文中 “顺天之道,除民之雠” 的思想一致。
《孟子・滕文公下》
孟子提出 “诛其君而吊其民,若时雨降,民大悦”,主张正义战争应如及时雨般拯救百姓,可与文中 “义兵救民” 的理念相互印证。
《商君书・赏刑》
法家提出 “壹赏、壹刑、壹教”,强调刑罚与奖赏的统一,与文中 “禄之以家、禄之以国” 的赏罚制度有相通之处。
相关阅读
《周礼・夏官・司马》
记载 “以救无辜伐有罪” 的军事原则,体现周代 “义兵” 思想的制度化,与文中 “诛不当为君者” 的主张相呼应。
《战国策・齐策一》
齐宣王伐燕时 “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遭到孟子批评,体现对 “义兵不虐民” 原则的实践检验,可对比文中 “不及其民,独诛所诛” 的理念。
《史记・高祖本纪》
刘邦入关中时 “约法三章”,废除秦朝苛法,与文中 “散仓廪之粟,镇抚其众” 的安抚策略一致,展现义兵思想的历史延续。
《贞观政要・仁义》
唐太宗强调 “兵者,所以禁暴静乱,非欲逞威肆志”,继承 “义兵救民” 的传统,可视为对文中 “以救民之死” 的实践诠释。
《明夷待访录・原兵》
黄宗羲提出 “兵之来也,以卫民,非以卫君”,将战争正义性彻底归于民众,发展了文中 “民知所庇,黔首不死” 的民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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